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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7 点击数: 2315

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促进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需按照《条例》第六条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许可事项。

  三、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建设。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认可机构,已经开展了关于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能力的认可工作,通过认可的单位,在其证书“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编号”一栏上,将会列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鼓励有能力的单位积极申请相关认可。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和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人:刘嘉杰,0755-8378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