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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1 点击数: 1428
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
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实现规划发展目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深建设〔2022〕20号)、《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9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21〕103号)、《深圳市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建字〔2022〕96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3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建设、认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建立、审查。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是指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等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遵守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国家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并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符合条件的新建超高层建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标识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标识证书后可按照盐田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奖励。
鼓励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在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研发用房、产业用房等)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进行规划、建设,并通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或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且须通过竣工验收认定或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分。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原则上采用主体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系统,重点推广集成厨房、整体卫浴、集成墙板等装配式装修技术。鼓励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或组合结构。
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无法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如专家意见认为项目确实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评分要求的,在应做尽做的原则下,可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要求。
第七条 推进本行政区既有建筑实行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等措施,稳步推进全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连续两年建筑用能超过能耗标准约束值50%以上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鼓励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装配式装修技术。
第八条 全面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大力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鼓励通过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产品和技术降低碳排放。
本行政区内符合市住房和建设局要求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须按照要求由建设单位将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至数据中心。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须进行综合利用,并在项目拆除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物拆除工程实行“拆除+现场综合利用”或者“拆除+固定场所综合利用”一体化模式,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筑物拆除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无法进行现场利用的应当运至固定场所综合利用。
鼓励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拆除重建类项目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装配式建筑等评价规范及认定标准。
第二章 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盐田港产城融合发展区统筹管理单位会同区住房建设局推动盐田港产城融合发展区新建民用建筑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还应要求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装配式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或满足装配式建筑评分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
第十三条 本行政区所有新建(立项、核准备案)工程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全面实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审批报建环节前建设单位应提交BIM模型至相关系统。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推动社会投资工程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及以上标准进行设计,提高辖区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绿色专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篇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实施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应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强化现场工序管理,并留存工程质量相关纸质、电子及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实施细则;装配式建筑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装配式预制构件现场拼装、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绿色节能改造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用能水平在市主管部门发布的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条 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
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社会投资建筑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种类以及适用工程部位应符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相关规定。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设立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用于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23年1月10日至本办法修订完成出台前,项目应按照《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促进办法》(深盐建 〔2019〕162号)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