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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2 点击数: 1057
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典范,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引领绿色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科学绿化、绿美广东要求,在保障平面绿化建设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立体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立体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或其他空间结构为载体,以植物为主要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等形式实施的绿化。
第三条 立体绿化应当坚持安全可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的原则,保证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第四条 通过综合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绿化指标折算、技术创新奖励、优秀项目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参与各类立体绿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立体绿化建设实施由市、区、街道协同推进。新建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六条 立体绿化推进工作应当纳入现有的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管理,负责研究、协调、统筹解决立体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强化各部门涉及立体绿化建设相关规划计划的统筹,加强推广立体绿化,建立立体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养维护-效益后评估”全生命周期协同实施管理机制,共同完成立体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安全监管。
第七条 市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立体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编制立体绿化专项规划,负责全市立体绿化任务下达、技术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制定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考核评价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体绿化工程投资审批,保障投资需求。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部门实施的立体绿化项目经费保障。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规划建设标准中贯彻各类立体绿化的实施要求及指标折算方法,在新建、拆除重建类建设项目中推广落实立体绿化规划设计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明确项目绿化覆盖率指标,负责立体绿化规划管理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在规划验收中核实绿化面积指标;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立体绿化专项规划。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及拆除重建建筑中立体绿化的监督抽查,动态修订立体绿化施工和养护相关计价标准。
(六)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立体绿化建设统筹,负责本系统新(改、扩)建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
(七)市水务部门负责各类水务设施立体绿化建设统筹,负责本系统新(改)建建(构)筑物及各类水务设施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管理和指导,在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与建设实施要求中纳入立体绿化要求并推广实施。
(八)市建筑工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新(改)建公共建(构)筑物的立体绿化建设。
(九)市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口岸、轨道等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统筹本系统各种形式立体绿化建设,参与并支持立体绿化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推进本区域立体绿化发展,制定区域立体绿化配套文件,编制立体绿化规划及行动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和审批,负责实施立体绿化项目经费保障,落实下达的立体绿化建设指标任务,负责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区应当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参照市级分工,协调实施具体立体绿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立体绿化资源数据采集、宣传、推广、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以及经费补贴申报核算、后续维护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十条 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各类既有建(构)筑物或其他空间结构,在保障安全,规划可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立体绿化。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屋顶、架空层、墙(面)体、窗阳台和构筑物顶部、棚架、桥体、硬质边坡等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立体绿化。
(一)屋顶绿化是在建(构)筑物的顶部,采用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等植物的方式实施立体绿化。
(二)架空层绿化是在建(构)筑物的架空层,采用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等植物的方式实施立体绿化。
(三)墙(面)体绿化是在各类墙(面)体、廊柱、围栏等墙(面)体,采用攀爬式、垂吊式、模块式、铺贴式等方式实施立体绿化。
(四)棚架绿化是在棚架、花架上种植攀援植物或直接悬挂植物的方式实施立体绿化,棚架造型应当保证植物有充足的种植和生长空间。
(五)桥体绿化是指利用河道桥、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建筑连廊等各类立体交通设施的引桥墙(面)体、中央隔离带、护栏、立柱等部位,在条件允许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桥梁荷载验算后,采用适当的形式实施立体绿化。
(六)窗阳台绿化是指根据窗阳台大小、功能,采用悬垂式、藤棚式、花架式、附壁式、花槽式等方式实施立体绿化。
(七)硬质边坡绿化一般在坡度不低于45度且为硬质材料的坡面上,选择适当的形式实施立体绿化。
第四章 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立体绿化的总体目标和空间布局,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立体绿化任务指标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并按照指标要求对市属单位指标和各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或架空层绿化,高度50米及以下的屋顶实际绿化面积不宜少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60%,高度50米以上的屋顶及架空层结合立地条件实施立体绿化。
新建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实施墙(面)体绿化、棚架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实际绿化面积不宜少于载体外立面可绿化面积的20%。
第五章 折算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立体绿化面积折算为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额的比例:商业服务类不得超过50%,其他类不得超过20%。
纳入绿化配套面积折算的各类立体绿化,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绿化用地(空间)性质,违反相关情形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在1.5米及以上的,按90%折算绿化配套面积;覆土厚度在1米及以上不足1.5米的,按70%折算绿化配套面积;覆土厚度在0.5米及以上不足1米的,按50%折算绿化配套面积;覆土厚度在0.3米及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折算绿化配套面积;覆土厚度在0.1米及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折算绿化配套面积。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1米及以上的集中连片(绿化面积超过400平方米且平均宽度超过8米)的花园式屋顶绿化,额外按其面积10%奖励计入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架空层绿化折算参照屋顶绿化折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廊柱、围栏等实施墙(面)体绿化的,按墙(面)体绿化覆盖面积的2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七条 桥体绿化、棚架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按载体绿化实际面积的2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章 经费补贴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面积,除已列入项目配套绿化指标的,其他应当给以经费补贴奖励。补贴对象为相应投资主体。
第十九条 立体绿化经费补贴奖励实施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实施办法及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审批权限及操作细则、补贴公示制度及监督考核要求等。
第二十条 经费补贴分为建设资金、养护资金两类,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立体绿化项目的投资主体,在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可以向所在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经费补贴;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超1年,不再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已享受包括海绵城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其他政府补贴的新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建设补贴范围,只可享受养护经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立体绿化投资建设的建设经费补贴参考标准为:
(一)花园式屋顶绿化为300元/平方米;
(二)简单式屋顶绿化为180元/平方米;
(三)其他类型立体绿化为150元/平方米;
(四)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建设经费补贴不超过建造成本的40%。
立体绿化养护经费补贴参考标准为:
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立体绿化养护适用指标的50%进行补贴。
第二十二条 立体绿化项目的投资主体依程序向所在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建设经费补贴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身份及产权材料;
(二)建设方案及安全评价资料;
(三)设计施工及竣工资料;
(四)造价结算材料。
养护经费补贴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委托管养材料;
(二)管养台账及工作照片;
(三)管养现场成效照片。
第二十三条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费补贴定期检查制度,确定责任人,确保立体绿化建设、管养补贴落实到位,开展经费补贴的绩效评价;区级财政部门应对经费补贴实施监管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取立体绿化建设经费补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经区绿化行政主管单位批准而改建或拆除已经竣工验收、核查合格的立体绿化项目,或者事后经查实属于骗取经费补贴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全额退付建设经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获取立体绿化养护经费补贴的项目投资主体,对其负责管理和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存在任何失职行为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经考核检查不达标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当年的养护经费,已经支付的应当予以退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